关税同盟技术监管 TR CU 022/2011 食品产品部分标签
(2024年4月22日修订)
前言
1. 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制定于2010年11月18日,根据协议关于统一 原则以及规则技术监管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以及俄罗斯联邦。
2. 该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制定目的是在单一关税区内建立关税同盟食品应用和实施的统一强制要求产品标签方面,确保自由流动在统一海关流通的食品关税同盟的市场。
第一条. 应用
1. 本关税同盟技术规定适用 在关税单一关税区域内发行流通 联盟食品产品在标签方面。
2. 关税同盟的这项技术性规定不 适用于食品产品,其生产 由公共餐饮组织在提供过程中进行 生产地消费餐饮服务, 食品生产也包括 由个人附属地块中的个人进行,而非为 创业活动。
3. 本关税同盟技术性规定 食品产品的标签要求,以 防止消费者误导行为 关于消费者权利的实施 关于食品产品的信息。
4. 适用本海关技术规定时 该联盟的技术要求 关税同盟对某些类型食品的规定 其标记部分与技术参数不相矛盾 规章。
第二条. 定义
在本关税同盟技术条例中,应适用以下内容: 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食品产品制造日期——技术完成日期 粮食生产过程;
关于食品产品独特特征的信息——关于 表明食物存在的食品产品 区别于其他食品的产品(包括 营养价值、产地、成分、其他 性质);
包装说明书是贴标签的数据载体 并将其置于消费包装中,或运输方式 包装或应附着于消费者包装和/或 运输包装;
标签是关于标记和信息的载体 这些设备连接在消费者包装和运输上 包装,包括胶合;
食品标签——关于食品产品的信息, 以铭文、图纸、符号、符号及其他名称的形式应用 以及(或)其组合为消费包装、运输包装 或者在附加于消费者的其他信息载体上 包装和/或运输包装,或置于其中,或 与他们相连;
消费者——有订购意图的个人 购买或订购食物,购买或使用食物 专为个人、家庭、家庭及其他需求提供的产品,不 与创业活动的实施有关;
发明食品名称——一个词或短语, 这可以补充食品名称。发明 食品名称可能不反映其消费者特性 且不应取代食品名称;
食品购买者——法人或个人,在 包括消费者购买食用食品 无论用途;
包装食品——食品被放置在 消费包装;
本文未定义的术语在本条目中被使用。 关税同盟技术条例,定义如下 关税同盟的立法。
第三条. 市场上的流通规则
食品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方式是根据 其标识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条例,且 以及关税同盟的其他技术性规定,其效力包括 适用于它。
第四条. 食品标签的要求
4.1. 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产品
1. 包装食品产品的标签应包含 以下信息:
1)食品名称;
2)食品成分,除以下规定的情形外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为本条第4.4部分第7款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
3)食品数量;
4)食品产品的制造日期;
5)食品保质期;
6)食品产品的储存条件,具体由以下方式确定 制造商或由海关技术规定规定 某些类型的食品有工会。对于食品产品, 其质量和安全性在开箱后发生变化, 保护产品免受变质,储存条件也要好好 打开包裹;
7)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及所在地,或 个人的姓氏、姓名、父名及所在地 企业家——食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名称及 制造商所在地),以及由 该技术条例的名称及 制造商授权的人员所在地、姓名及 进口组织或姓氏的位置、名称、父名及 个人创业者-进口商所在地(以下简称 进口商的姓名和地点);
8)使用建议和(或)限制,包括 如果使用,则用于食品制备 这些建议或限制很难,或者可能导致 对消费者健康及其财产的损害,导致 食品的味觉特性;
9)食品营养价值指标,考虑以下条款 本文第4.9部分;
10)食品中含有以下成分的信息 转基因生物(以下简称转基因生物)的使用。
11)成员国市场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关税同盟的成员。
2. 由本条第4.1部分第1款规定,并施加于 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以铭文的形式进行 印刷品为俄语及国家语言 - 如果有相关要求,则为关税同盟成员 关税同盟成员的立法 除本案第4.8部分第3段所述情形外 文章。
3. 包装食品的标签可能包括 更多信息,包括关于该文件的信息,请参见 根据这些食物 产品、食品名称、商标, 关于商标专有权所有者的信息, 食品产地名称、名称和地点 许可方所在地,自愿认证系统的迹象。
4. 包装食品的额外标签要求 不违反本技术要求的产品 关税同盟的规定可以在技术方面制定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5. 含咖啡因的软饮料 超过150 mg/L,以及(或)药用植物及其提取物 足以对 人体应刻有“不推荐” 18岁以下儿童在怀孕及哺乳期间使用 乳房,以及神经兴奋性增加的人, 失眠,动脉高压。”
4.2. 食品标签的一般要求, 被放入运输包中
1. 食品装载的运输包装标签 产品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食品名称;
2)食品数量;
3)食品产品的制造日期;
4)食品保质期;
5)食品产品的储存条件;
6)能够识别一批食品产品的信息 (例如批号);
7)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及所在地,或 姓氏、名字、父名及个人所在地 企业家——食品制造商。
如果食品含有 制造商为后续设计的消费包装 包装(糖果、颗粒糖及其他食品)、标签 运输包装,包含此类食品, 必须满足第4.1部分第1段规定的要求 本文。
2. 由本条第4.2部分第1款规定,并施加于 以铭文形式,将运输中的食品标签标注在运输中 包装必须使用俄语和国家语言 如有,提供合作联盟成员国的语言 各州相关法律要求—— 关税同盟成员,除本款所述情况外 本文第4.8部分的第3部分。
3. 如果第4.1部分第1段规定的标记 适用于食品的消费者包装 放入运输包装的产品可以被运往 在不侵犯 运输包装中,指定的标记不得应用于 运输包装。
4. 用于运输包装食品的标签 可能会提供更多信息,包括关于 根据该文件 食品产品已被识别,食物被发明了名称 产品、商标、专有权所有者信息 食品产品商标、原产地名称, 许可人姓名及所在地,自愿性迹象 认证。
5. 食品标签的额外要求, 包装在运输包装中,且不违反要求 该关税同盟技术条例的规定,可能如下 在关税同盟的技术规定中确立了分离 食品种类。
4.3. 食物名称形成的一般要求 产品
1. 标签中标注的食品名称必须是 允许产品被归类为食品产品,并且能够可靠地 以表征并区分其与其他食品产品。
食品产品的虚构名称(如有)必须为 包含在食品名称中,位于 离它很近。
2. 关税同盟技术条例生效后 某些类型的食品产品名称必须 满足他们的要求。
3. 关于物理性质和(或)特殊方法 食品加工(重组、熏制、腌制, 经过电离辐射处理的地面,冻干食品 产品及其相关信息)包含在食品名称中 产品或位于名称附近, 如果缺乏此类信息可能会误导消费者 (收购方)。个人信息的相关要求 食品类型由技术法规规定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
4. 禁止以食品名称表示 如果组件或其加工产物不包含在 的组成中 食品产品。
5. 如果食品产品含有以下成分 调味,成分名称被该调味料替代,以及 那些不属于食品产品的,可能包含在 含有“有味”和 (或) 带着香气。
6. 食物名称指示的额外要求 不违反本技术要求的产品 关税同盟的规定可以在技术方面制定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4.4. 食品成分标识的一般要求 产品
1. 食品组成成分应在 按其在食物生产时的质量分数由低至低排列 产品,除非技术法规另有规定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直接 这些组成部分必须先有铭文 “构图”。
2. 如果食品中存在成分(由以下组成) 两个或多个成分)在食品产品组成中表示为 遵守本条目第4.4部分第1段的要求,所有的列表 构成该组成部分的分量,或 该组件在括号内加了一部分 分量按质量分数的递减顺序排列。如果发生了大量问题 组成部分的份额不超过2%,则允许不 说明其包含的成分,除食品添加剂外, 其成分中含有生物成分的香料和食品添加剂 活性物质和药用植物,成分来自 转基因生物及其第4.4部分第14段规定的成分的使用情况 文章。
3. 在食品成分的情况下,质量分数为 即2%或更低,允许在任何情况下标示 质量分数为 除非技术规定另有规定,否则超过2%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
4. 食品成分的名称, 根据以下要求,在食品成分中被指示。 本文第4.3部分。组件名称 附录 1号对本关税同盟技术条例,可能 在食品成分中以以下名称表示 相关食品类型,除非 这些成分的名称也被用于食品名称 产品。
5. 如果食品中含有调味剂,成分的标签 应包含“flavouring(s)”一词。虚构的食物名称 食品中调味剂的产品 可以不具体说明。
6. 如果食品成分中含有食品添加剂, 表示功能(技术)目的(调节器) 酸度、稳定剂、乳化剂及其他功能性 (技术性的)目的)以及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其中 根据国际标准,可以被食品添加剂指数取代 数字系统(INS)或欧洲数字系统(E)。如果 食品添加剂有不同的功能用途,说明了这一点 功能目的与其用途相符。 二氧化碳作为生产成分 食品成分中无需标明食品 当铭文“碳酸”或 类似。
7. 食品成分无需说明与以下情况相关的:
1)新鲜水果(包括浆果)和蔬菜(包括土豆), 这些材料不会被剥皮、切片或处理 方法;
2)从一种食品原料中获得的醋(不含) 添加其他组件);
3)由单一成分组成的食品,前提是 食品名称使得能够确定其存在 组件。
8. 除本案第4.4部分第14段所述情形外 文章不属于组成部分,也不受 食品产品:
1)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物质 从食品组成中指定的组成部分中去除,且 在生产技术的下一阶段,会被添加到 食品产品中不超过这些初始物质的含量;
2)属于一个或多个组成部分但不属于的物质 改变含有此类成分的食品性质;
3)用于 生产特定食品;
4)香料或食品中的物质 添加剂作为溶剂,香料载体 物质;
9. 以下情况下,食品成分中不得标明水: 如果:
1)用于食品生产过程中 浓缩、浓缩或干粮的重组 产品;
2)是液体成分的一部分(包括汤、腌料, 盐水、糖浆、图兹卢克)在食品成分中被指定。
10. 食品生产过程中的组成部分 由浓缩、浓缩或干粮级重组 产品可以根据其质量分数表示 在他们康复之后。
11. 水果(包括浆果)、蔬菜(包括土豆)、坚果、谷物, 蘑菇、香料、香料在适当的混合中加入,且具有显著意义 质量分数无差异的食品成分可能体现在食物的成分中 任意顺序的产物,均表示变量中 比例。”
12. 食品标签包括 甜味剂-糖醇,紧接着指定成分 食品应补充以下铭文:含甜味剂 (甜味剂)。如果过度使用,它可能会产生影响 泻药效果。
13. 组成部分(包括食品添加剂、香料), 膳食补充剂的使用可能导致 过敏反应或某些类型中禁忌 疾病及相关内容见本文第4.4部分第14段, 无论食品数量多少,都会影响食品成分。
14. 最常见的组成部分及其用途 可能引起过敏反应或某些药物禁用 疾病类型包括:
1)花生及其加工产品;
2)阿斯巴甜和阿斯巴甜-乙磺盐;
3)芥末及其加工产品;
4)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如果其总含量大于 每公斤10毫克或每升10毫克 转化为二氧化硫;
5)含麸质及其加工产品的谷物;
6)芝麻及其加工产品;
7)羽扇豆及其加工产品;
8)软体动物及其加工产品;
9)牛奶及其加工产品(包括乳糖);
10)坚果及其加工产品;
11)甲壳类及其加工产品;
12)鱼类及其加工产品(鱼明胶除外, 用作含维生素和 类胡萝卜素);
13)芹菜及其加工产品;
14)大豆及其制品;
15)鸡蛋及其加工产品。
15. 关于定义的成分的过敏性质信息 本条第4.4部分第14款,无需在 食品标签,除阿斯巴甜和 阿斯巴甜-乙酰磺胺盐,用于 食品生产在规定其成分后,应当 铭文应刻有“含有苯丙氨酸来源”。
16. 含谷物的食品 在确定产品成分后,允许将其置入 如果没有使用谷物,则标注为“无麸质”标签 含有麸质或麸质的成分已被移除。
17. 在本编第4.4部分第14段中规定的情况 食品生产中未使用的物品、组成部分, 但它们在食品中的存在不能完全排除, 关于可能存在此类组件的信息已发布 紧接着规定食品成分。
18. 含有染料(氨莧E122, Quinoline黄E104,日落黄FCF E110红灯 迷人的王牌E129,ponso 4R E124和他他麻(他他津)应当 会附有警告铭文:包含染料, 这可能会对 儿童的活动和注意力。
例外的是酒精饮料和食品,其中 这些染料用于屠宰产品标记, 肉类制品或用于标记或装饰性着色 彩蛋。
4.5. 标签中数量指示的一般要求 包装食品
1. 包装食品的数量应在标签中注明 该产品以体积单位(毫升、厘米升或升)表示, 质量(克或公斤)或数量(碎片)。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允许的 请使用这些单位的缩写名称。质量或体积 按件出售的鸡蛋、水果和蔬菜不被允许 用来指示。
2. 选择一个尺寸以表示包装食品的数量 产品,除按件销售的食品外,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会根据以下规则进行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
- 如果食品是液体的,则表示其体积;
- 如果食物呈糊状、粘性或粘性塑料 一致性,则表示其体积或重量;
- 如果食物是固体且流动性强的,则是固体和 的混合物 液体物质,然后表示其质量。
允许同时使用两个值来表示 食品的数量,例如重量和数量,重量和 音量。
3. 标示集团包装中食品产品的数量 应按以下方式执行:
3.1. 如果同名食品被包装成多个 消费者包装,然后是食品的群体包装 标注了产品总数和消费品数量 包裹;
3.2. 如果包装食品的组包性质 这些产品让你清楚看到食物的用量信息 产品和消费者包裹数量很容易统计,然后每个 在群体包中可以不标注;
3.3. 如果包装食品由以下几种组成 包含各种类型和名称产品的消费套餐, (或)不同名称的单个产品,然后在一个组合包中 包装食品的名称和数量 每个消费者包装的产品和(或)名称, 每个产品的数量或重量。
4. 运输包中所放食品的数量, 以体积单位(毫升、厘米或升)表示,或 (克或千克)或以包装单位数量表示 运输包装(件件)并指示食品数量, 放置在每个包装单元中。在这种情况下,它是允许的 请使用这些单位的缩写名称。
5. 如果食品被置于液态介质中,例如, 水、糖的水溶液、食物酸的水溶液、水性 盐水、盐水、醋、水果或蔬菜汁,以及 食品的体积或重量与液体介质的指示 还必须注明食品的体积或重量, 置于液态培养基中。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 将食品置于液态培养基中,随后 冰冷。
6. 填充量的不确定性指示 食品产品及包装数量范围的指示 食品产品。
4.6. 标签中日期标注的一般要求 粮食生产
1. 食品标签中生产日期的标注 根据保质期,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以下词语:
1)“制造日期”,表示带有该术语的小时、日期、月份 保质期最长可达72小时;
2)“制造日期”,表示日期、月份、年份,并带有该术语 保质期从72小时到三个月;
3)“制造日期”,表示月份、年份或日期、月份, 保质期为三个月或更长的年份;
4)“制造年份”——用于糖。
2. 在“制造日期”字样之后应标注制造日期 食品或该日期适用于消费者的场所 包装。
3. 食品标签中可能出现“制造日期”一词 可被“生产日期”或含义相似的词语取代 词语。
4. 在关税同盟针对某些类型的技术规定中 可以确定“生产日期”一词 其他决定技术流程完成日期的概念 某些类型的食品生产,例如装瓶日期 饮料、蛋品分级日期、作物收获年份, 采摘野生水果、坚果、养蜂产品的年份。
食品制造日期的额外要求 不违反本技术要求的产品 关税同盟的规定可以在技术方面制定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4.7. 标签中标明有效期的一般要求 食品产品
1. 食品标签中保质期的指示 通过以下词语实现:
1)“有效至”,标注小时、日期、月份及有效期 最长72小时;
2)“有效至”,并标明日期、月份、年份及有效期 从72小时延长至三个月;
3)“到终皆可”,标注月份、年份或“至”直至“,为 表示日期、月份、年份,保质期至少为三 几个月。
2. 为了表示食品产品的保质期, “fit”一词应与天数、月份数或 年或保质期最长72小时,“用”一词与 小时数。
3. 在“fit until”、“fit”、“fit to the end”之后应注明或 食品的保质期,或该时间段被应用于 包装。
4. 制造商所代表食品的标签 既然设定了无限保质期,必须补充 铭文:“只要满足条件,保质期不受限制 存储“。
5. 食品标签中的“good until”、“good to”、“good to the end”(良好至终)等词汇 产品可以被“保质期”、“使用至”等字样替代 或者类似的词汇。
6. 食品保质期的额外要求 不违反本技术要求的产品 关税同盟的规定可以在技术方面制定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4.8. 名称标识的一般要求 食品制造商的所在地,由 由制造商、进口商决定
1. 食品制造商的名称及所在地 无论生产方式,均在食品标签中有所标示 关税同盟成员国境内的食品 或者从第三国供应。食品制造商所在地 产品由组织注册的州级决定 或者是个人企业家。
2. 提供给消费者(收单方)的信息应包括 使用官方注册的名称和地点 制造商所在地(地址,包括国家)。在与 制造商地址还应说明生产单位的地址及人员 制造商授权接受消费者的索赔 (收购方)在其领地(如有)上。
在重命名地理对象(例如城市)的情况下, 地区、区、定居点)以及(或)街道和道路网络的一个组成部分 (例如,街道、大道、广场、巷道、车道、路堤, 大道、建筑物、结构)作为地址详情指定的 法人实体所在地(个人的居住地, 注册为个人企业家), 该机构是食品制造商或授权机构 由制造商、个人或进口商决定,前提是 制造商的实际地理位置, 制造商授权人员、进口商及实际地点 程序中,相关信息必须自更名之日起提供 通过提供的某种方式向消费者提供部分内容 4.12 这个 文章, 无论是在产品附近销售,还是通过 运输文件中的指示。
3. 食品制造商名称及地点的信息 来自第三国的产品可用字母标示 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或按州字母表表示 食品制造商所在国家的语言 条件是国家名称必须以俄语标示。
4. 食品标签,生产 由多个制造商生产,可以具体说明 各制造商的名称和地点,前提是 一种向消费者(收单方)传递各类信息的方法 制造商,例如字母、数字、符号、高亮的使用。 不同风格的字体,应该能让你明确判断 特定食品的制造商。
5. 未在制造地包装的产品(除 食品包装在消费包装中的案例 零售组织)必须包含所需的内容 要点 1 部分 4.8个这个 文章 关于制造商及法人或个人的信息 包装食品的企业家不在 其制造地点,供后续销售或订单决定 其他法人实体或个人企业家。
6. 如果制造商有制造商授权的人员, 制造商授权的名称及地点 食品标签上必须注明人员。
7. 在第三国食品的标签方面, 进口商的名称和所在地应注明。
4.9. 食品标签中适应症的一般要求 食品价值
1. 食品标签中标注的营养价值, 包括以下指标:
1)能量值(热量值);
2)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3)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
2. 口味的营养价值,口香糖、咖啡, 天然矿泉水、瓶装饮用水、食品 添加剂、生食品(蘑菇、屠宰产品) 生产动物和家禽、鱼类、蔬菜(包括土豆)、水果 (包括浆果)、食盐、香料、醋、茶罐 除非技术规定另有规定,否则不得说明 这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营养价值 其他类型的食品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不予说明: 由关税同盟的技术规定单独规定 食品种类。
3. 应计算食品的营养价值 每100克或100毫升,以及(或)每份(定义) 标签上标注的食物份量为一份 并附有该份量的必备说明)食物 产品。
4. 食品的能量值(热量值)应当 可以用焦耳和卡路里,或倍数或分数表示 指定的值。
5. 营养素的含量,包括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 食品产品必须以克数或倍数表示,或者 这些数值的分数单位。
6. 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 必须以国际单位制(SI)单位来指定 (毫克或微克)或其他允许的数值单位 根据 关税同盟成员国在 确保测量的一致性。
7.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能量价值的含量 食品的(热量含量)应与蛋白质的关系进行标明, 脂肪、碳水化合物和能量价值(卡路里),其中 以100克或100毫升或一份为单位的量 食品(在营养价值方面,基于以下情况) 一份)占平均值的2%或以上 成年人每日对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需求和 能量。在其他情况下,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和 食品的能量值(热量含量)可以为 由制造商自行决定。
8. 食品中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 如果维生素和矿物质的相关说明应当被指示 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于食品中。在其他情况下 食品中的维生素和矿物质含量会受到影响 与维生素和矿物质相关,满足 以100克或100毫升或一份为单位的量 食品(在营养价值方面,基于以下情况) 一份)占平均值的5%或更多 成年人对维生素和矿物质的日常需求 物质。
9. 反映成人平均每日所需量的数值 在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和能量中,维生素和矿物质中 其他物质应根据附录确定 2 本关税同盟技术条例。
在食品标签中标注营养价值 产品具体指明于本文第4.9部分第7、8、9段及 针对特定类别的消费者,计算方式如下 该类别消费者的平均每日需求。
10. 关于生物活性食品添加剂与物质的关系 这些膳食补充剂的来源,以及 强化食品——关于用于 这些食品产品的浓缩, 营养价值占定义值的百分比 程序由本条第4.9部分第9款设立。
11. 食品营养价值指标的价值, 消费者应负责制备的材料,应在 在未考虑其进一步影响的情况下对此类食品进行标签 做饭。
12. 食品营养价值的指标应由以下方式确定 由食品制造商通过分析或计算手段。
13. 表示食物的能量值(热量值) 其中的产品及其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都可以被利用 食品营养价值指标数值四舍五入的规则 根据附录 3 对本关税同盟技术规章的描述,如果 否则,未被关税同盟的技术规定所定 某些类型的食品。
14. 关于食品营养价值指标 标记上可加上“平均值”字样。
在确定食物的能量值(热量含量)时 许多产品应使用转换因子作为主要食品 食品物质转化为能量值(热量值) 根据附录 4号,本《关税同盟技术条例》。
15. 确定食品中碳水化合物含量时 食品中所含的含量会被考虑(根据 去除膳食纤维),并参与体内的新陈代谢 以及甜味剂——糖醇的含量。
16. 确定维生素A和前维生素A的含量时 换算系数基于一微克 视黄醇或视黄醇当量相当于六微克 β-胡萝卜素。
17. 关于营养价值指示的额外要求 不违反本技术要求的产品 关税同盟的规定可以在技术方面制定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4.10. 关于以下信息指示的一般要求 食品产品的显著特征
1. 食品产品独特特征的信息 标注时自愿使用。
2. 关于食品产品独特特征的信息,包括 关于食品产品中缺乏转基因成分的问题 (或)使用转基因生物,必须有证据支持, 由在食品标签中注明此声明的人组成 产品由他独立获得,或由他人参与获得。 食物独特性的证据 这些都被存储在组织或个人企业家中, 在一个海关将这些食品放行流通 关税同盟的领土,并根据 关税同盟的立法。
3. 关于食品产品在 附录中 5号对关税同盟技术条例的规定,可能 仅当符合本书规定的条件时才被使用 除非技术规定另有规定,否则附录 某些食品类型的关税同盟。未在 附录 5 本关税同盟技术条例 关于食品独特特征的信息可以包括 用于食品标签,符合相关要求 本条第4.10部分第2款或规定的相关要求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技术规定 产品。
4. 关于食品产品独特特征的信息,包括其 营养价值必须在食品标签中附有说明 产品,即决定 食品的营养价值。
4.11. 在标签中指示存在信息的要求 食品产品组成部分由以下方式获得 转基因生物
1. 使用转基因生物获得的食品,包括 不含脱氧核糖核酸(DNA)和蛋白质,必须是 信息来源为:“转基因产品”,或 “来自转基因生物的产品”,或 “产品含有转基因生物的成分。”
与此同时,市场上的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欧亚经济联盟的同一形式和 使用转基因生物获得产品的标记标记尺寸,形式为 铭文为“GMO”。
如果制造商没有 转基因生物,转基因成分 食品产量低于0.9%是偶然或技术上的 不可去除杂质及此类食品不被归类为食品 含有转基因产品。在标签此类食品时 未标注转基因生物存在的信息。
2. 针对转基因食品 微生物(细菌、酵母和菌丝真菌、遗传学) 其材料已通过基因工程方法改变)(以下文) - GMM)或使用它们时,需要以下信息:
- 对于含有活GMMs的产品——“产品含有活体 转基因微生物“;
- 对于包含不可行GMMs的产品- “产品来源于 转基因微生物的使用“;
- 对于那些免除技术GMM或从中获得的人员 使用GMM豁免组件——“产品包含 通过基因改造获得的成分 微生物“。
3. 在食品标签中,转基因生物的存在信息不存在 是根据所用技术辅助装置的指示 由转基因生物制造或使用转基因产品。
4.12. 标签方法的要求
1. 段落中规定的食品标签 1 部分 4.1及段落 1 部分 4.2 文章, 应易于理解、易读、可靠,且不应导致 对消费者(收购者)的误解,而铭文、符号, 符号必须与涂有标记的背景形成对比。 标记的应用方法必须确保其保存 食品产品的整个保质期符合既定规定 由储存条件制造商决定。
易于阅读的标准是清晰和可读性 标记中使用的字体,字体大小应为 满足第四和第五款规定的要求 以及背景色与 上面印有信息,使人们能够阅读 不使用光学器件的信息,例外 用于矫正视觉缺陷(眼镜、隐形眼镜和 等等)。
可理解性标准是意义传递的无歧义性 关于食品的文字信息,或文字形式,以及 图片。
相关信息见子条款 1, 3, 4 (除用于表示制造日期和/或的词汇外 关于生产日期适用地点的信息(如有 信息))和5(除表示有效期的词汇外) (或)关于保质期适用地点的信息(如有) 信息) 项目 1 部分 4.1 文章, 字体高度至少为2毫米(小写字母)。
相关信息见子条款 2, 6, 7, 8 (就建议和(或)使用限制而言)以及9 (针对专业食品) 1 部分 4.1 文章, 以及用于表示制造日期的词汇,还有术语 保质期及(或)应用地点、制造日期等信息, 适用性(如有相关信息)应以高度为 小于0.8毫米(小写字母)。
2. 由第4.1部分第1款第1、4-6款提供的信息 本条第4.4部分第13款适用于 消费者包装和/或标签已被移除 消费包装很难。
3. 由第1部分第1款第2、3、7-11项提供的信息 本条款第4.1条适用于消费者包装和 (或)在标签上,(或)在包装说明书上,(或)在包装说明书上, 放置在每个包装单元中或连接到每个单元 包装单元。
4. 如果面积大于消费包装的侧面 食品面积不得超过10平方厘米,信息, 第2段规定(除 本条第4.4部分第13段)以及第1款第3、7-11项 本条款第4.1部分的规定适用于消费者 包装和/或标签,和/或放置在 每个消费套餐,或每个运输套餐中, 要么连接到每个消费套餐,要么连接到每个 运输包装。
5. 零售贸易组织在包装食品时 消费者包装上或附件上没有消费者 标签上必须注明食品名称和日期 其制造、保质期和储存条件。其他信息 由本编第4.1部分第1款和第4.4部分第13款规定 文章以任何能够提供服务的方式呈现给消费者 合理选择这些食品的可能性(包括 通过应用于消费者包装和(或)标签,(或)应用于 包装单张需放置在每个包装单元内或附加 对产品的每个包装单元)。
6. 由第4.1部分第1款和第13款提供的信息 本条款第4.4条,关于食品产品被列入 直接进入运输包装以及食品, 这些产品被零售贸易组织包装在 消费者的存在,以任何方式被带给消费者, 这为合理选择这些食物提供了可能 产品。
7. 直接贴在 运输包装见本文第4.2部分, 必须贴在运输包装和/或标签上,和/或 每个运输包裹中放入一个说明书,或 附加于每个运输包,或包含在 配套食品文件。
8. 食品标签不得包含图片或 不含在 消费包装或未用于生产 食品产品或食品组成部分位于 消费者包装,或者其味道和/或香气都没有被模仿 食品中包含的成分 消费者包装,除非有规定 本条第4.12部分第9条。
9. 食品标签,以图像形式应用,或 烹饪过程中的文字描述 食物应附上“选项”字样 “熟食”或含义相似的词汇。
第五条. 确保食品要求合规 产品标签方面
1. 食品标签符合此技术要求 关税同盟的规章通过实施其要求来确保 直接贴标签并满足技术要求 关税同盟对某些食品类型的规定, 制定了额外的标签要求。
附录1
技术法规 关税同盟成员 “部分食品标签“
(TR CU 022/2011)
名称可替换的组件类型 食品类型名称
| 组件类型 | 食品类型名称 |
|---|---|
| 1 | 2 |
| 精炼油或脂肪 | 根据来源指示的油脂:植物或植物、动物或动物 |
| 可可脂,无论是压榨、提取还是精制 | 可可脂 |
| 水果混合物,其质量比例不超过食品的10% | 水果 |
| 浆果混合物不超过食品质量比例的10% | 浆果 |
| 糖渍水果,占食品总量的比例不超过10% | 糖渍水果 |
| 蔬菜混合物占食品总量的比例不超过10% | 蔬菜 |
| 各种天然蜂蜜 | 蜂蜜 |
| 两种或以上谷物的面粉混合物 | 面粉附有其生产谷物种类的说明,按质量分数递减排列 |
| 淀粉和被物理方式或酶改造的淀粉 | 淀粉* |
| _______________ * 此外,来源也标明了,例如土豆。 | |
| 各种鱼类 | 鱼类 |
| 食盐(氯化钠) | 盐 |
| 奶酪或多种奶酪的混合物 | 奶酪 |
| 牛奶蛋白、酪蛋白、酪蛋白、乳清蛋白及其混合物 | 牛奶蛋白 |
| 这些香料占食品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 | 香料或香料混合物 |
| 这些香料占食品总量的比例不超过2% | 香料或香料混合物 |
| 用于咀嚼胶生产的起始物质 | 橡胶底座 |
| 各种蔗糖 | 糖 |
| 无水葡萄糖或单水合物 | 葡萄糖 |
| 各种糖蜜 | 糖蜜或葡萄糖浆 |
| 葡萄酒 | 葡萄酒 |
| 各种谷物 | 谷物 |
| 大豆蛋白(分离物,浓缩物) | 大豆蛋白 |
| 各种蛋制品 | 蛋品制品 |
附录2
技术规则 关税同盟的“部分食品标签方面”
(TR CU 022/2011)
每日基本营养素和能量的平均需求 用于食品标签
| 必需营养素 | 推荐每日摄入量 | |
|---|---|---|
| 能量值,kJ/kcal* | 10467/2500 | |
| _______________ * 表示能量值(焦耳)时,1卡路里的换算比为4.1868焦耳。 | ||
| 蛋白质,g | 75 | |
| 脂肪,g ,包括多元不饱和脂肪酸,g | 83 11 | |
| 可消化碳水化合物,g, 包括糖(蔗糖),g | 365 65 | |
| 膳食纤维,g | 30 | |
| 矿物: | ||
| 钙,毫克 | 1000 | |
| 磷,毫克 | 800 | |
| 铁,mg | 14 | |
| 镁,毫克 | 400 | |
| 锌,毫克 | 15 | |
| 碘,mcg | 150 | |
| 钾,毫克 | 3500 | |
| 硒,毫克 | 0,07 | |
| 维生素: | ||
| 维生素A,μg | 800 | |
| 维生素D,μg | 5** | |
| _______________ ** 5微克胆钙化醇 - 200 IU维生素D。 | ||
| 维生素E,毫克 | 10 | |
| 维生素C,毫克 | 60 | |
| 硫胺素,毫克 | 1,4 | |
| 核黄素,毫克 | 1,6 | |
| 烟酸,毫克 | 18 | |
| 维生素B,毫克 | 2 | |
| 福拉辛,mcg | 200 | |
| 维生素B,μg | 1 | |
| 生物素,毫克 | 0,05 | |
| 泛酸,mg | 6 | |
附录3
技术规则 关税同盟的“食物”产品标签方面”
(TR CU 022/2011)
表1:食品能量值四舍五入的规则
| 能量值(热量值),kJ/kcal | 四舍五入规则或指示规则 |
|---|---|
| 少于1 | 标示:“1” |
| 从1岁到5岁(含1岁) | 到最接近的整数 |
| 从5岁到100岁(含) | 到5的最近倍数 |
| 超过100 | 到最接近的整数倍的10 |
表2:蛋白质、脂肪含量的四舍五入规则, 食品中的碳水化合物
| 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的含量 | 四舍五入和/或指示规则 |
|---|---|
| 小于0.5 | 指定小数点后第一位小数点之前的值 |
| 从0.5到10(含10)不等 | 最小的0.5克倍数 |
| 10岁以上 | 到最接近的整数倍数为1 g。 |
附录4
技术法规 关税同盟成员“部分食品产品标签”
(TR CU 022/2011)
主食品能量值的转换系数 食品物质
1. 要声明的能量值, 是通过以下换算因子计算的:
| 必需食物营养素 | 转换系数 |
|---|---|
| 蛋白质 | 4千卡/克 - 17千焦/克 |
| 碳水化合物,包括单糖和二糖(不含糖醇) | 4千卡/克 - 17千焦/克 |
| 糖醇(除赤藓糖醇外) | 2.4千卡/克 - 10千焦/克 |
| 赤藓糖醇 | 0 |
| 脂肪,脂肪酸 | 9千卡/克 - 37千焦耳/克 |
| 有机酸 | 3千卡/克 - 13千焦/克 |
| 萨拉特里姆 | 6千卡/克 - 25千焦/加仑 |
| 乙醇 | 7千卡/克 - 29千焦/克 |
| 膳食纤维 | 2千卡/克 - 8千焦/克 |
附录5
技术法规 关税同盟成员“部分食品产品标签”
(TR CU 022/2011)
食品标签中使用信息的条件 关于食品产品的独特特征
| 营养价值指标或组成部分 | 关于食品产品独特特征的信息 | 在食品标签中使用食品特征信息时,必须包含这一条件 |
|---|---|---|
| 1 | 2 | 3 |
| 能量值(热量含量) | 简化版 | 能量值(热量含量)相较于类似食品的能量值(热量含量)至少减少30% |
| 能量值(热量含量) | 低 | 固体食品的能量值(热量值)不超过每100克40千卡(170千焦),液体不超过每100毫升20千卡(80千焦)。直接用于食品的糖替代品,能量值(热量值)不超过4千卡(17千焦)/任份,且甜味性能相当于6克蔗糖 |
| 能量值(热量含量) | 缺席(无) | 能量值(热量值)不超过每100毫升4千卡(17千焦)。直接用于食品的糖替代品,能量值(热量含量)不超过0.4千卡(1.7千焦)/当量,且甜味性能相当于6克蔗糖 |
| 蛋白质 | 资料来源 | 蛋白质至少提供食品能量值(热量值)的12%,前提是固体产品每100克蛋白质含量或液体每100毫升蛋白质含量至少为每日蛋白质需求的5% |
| 蛋白质 | 高含量 | 蛋白质至少提供了食品能量价值(热量含量)的20% |
| 胖子 | 低含量 | 固体食物的脂肪含量不超过每100克3克,液体则不超过每100毫升1.5克 |
| 胖子 | 缺席(无) | 固体食品的脂肪含量不超过每100克的0.5克,液体的脂肪含量不超过每100毫升 |
| 饱和脂肪酸 | 低含量 | 食品中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总和不超过每100克1.5克,固体食物或液体为0.75克/100毫升,且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总和热量不应超过10% |
| 饱和脂肪酸 | 缺席(无) | 食物中饱和脂肪酸和反式脂肪酸的总和不超过每100克固体食物或液体每100毫升不超过0.1克饱和脂肪 |
| 糖(单糖和二糖的总和) | 无(无) | 固体食物的糖含量不超过每100克0.5克,液体中每100毫升的糖分含量不超过0.5克 |
| 糖(单糖和二糖的总和) | 低含量 | 固体食物的糖分不超过每100克5克,液体的糖分不超过每100毫升2.5克 |
| 糖(单糖和二糖的总和) | 无加法 | 在食品生产中,单糖和二糖并未作为成分添加。如果食品本身就含有糖,那么标签上还必须包含以下说明:含有天然糖分 |
| 糖(单糖和二糖的总和) | 仅含天然糖分 | 食品中仅含有天然糖分 |
| 膳食纤维 | 资料来源 | 固体食物膳食纤维含量不得低于每100克3克,液体则不少于每100毫升1.5克 |
| 膳食纤维 | 高含量 | 膳食纤维含量至少为每100克6克(固体食物),液体至少为每100毫升3克 |
| 维生素和矿物质 | 资料来源 | 维生素和矿物质至少占成年人每100克固体食物中维生素和矿物质平均每日需求量的15%,或液体中每100毫升或每份的7.5% |
| 维生素和矿物质 | 高含量 | 维生素和矿物质至少占成年人每日维生素和矿物质需求量的30%,无论是固体食品的每100克,还是液体的每100毫升或每份 |
| 胆固醇 | 低含量 | 固体食物或液体食物中胆固醇含量不超过每100克0.02克,液体中饱和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每100毫升0.01克,固体食物或液体中饱和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每100毫升不超过0.75克 |
| 胆固醇 | 缺席(无) | 固体食品的胆固醇含量不超过每100克0.005克,液体的含量不超过每100毫升0.005克,前提是固体食品中饱和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每100克,液体中饱和脂肪酸含量不超过每100毫升不超过0.75克 |
| 欧米伽-3脂肪酸 | 资料来源 | 固体食物或液体每100毫升的欧米伽-3脂肪酸总和至少为0.2克;植物或动物脂肪及油脂的总和则至少为每100克1.2克,固体食物或液体每100毫升的欧米伽-3脂肪酸总和至少为1.2克 |
| 欧米伽-3脂肪酸 | 高含量 | 固体食物或液体每100毫升的欧米伽-3脂肪酸总和不少于0.4克;植物或动物脂肪及油脂的欧米伽-3脂肪酸总和不少于每100克固体食物和液体每100毫升的欧米伽-3脂肪酸总和不少于2.4克 |
| 钠(食盐,氯化钠) | 低含量 | 固体食品的钠含量(或等量食盐)不超过每100克0.12克,液体中每100毫升不超过0.12克。水(天然矿泉水除外)钠含量不超过每100毫升2毫克 |
| 钠(食盐,氯化钠) | 内容非常低 | 固体食品的钠含量(或等量食盐)不超过每100克0.04克,液体每100毫升不超过0.04克 |
| 钠(食盐,氯化钠) | 缺席(无) | 固体食物的钠含量(或等量食盐)不超过每100克0.005克,液体每100毫升不超过0.005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