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
1. 制定本技术法规是为了确保欧亚经济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框架内的能耗设备能源效率和资源节约,以及防止在能源效率方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按照附录1所列清单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的耗能设备(以下简称设备)
3.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能耗设备的能效和标签要求,对在欧亚联盟境内的应用和实施具有约束力。
4. 如果欧亚联盟其他技术法规被采用,并为其制定了要求,则该能耗设备必须符合适用他们的所有欧亚联盟的技术法规。
二、基本概念
三、设备识别规则
6. 为了将能耗设备归类为技术法规的主体,本技术法规适用能耗设备的识别由申请人、欧亚联盟成员国的国家控制(监督)机构、成员国的合格评定机构以及相关方通过确定消耗设备的名称和特性是否符合附录2要求中确定的参数来进行评估 - 并在消耗设备附带的操作文件中指定并供消费者使用。
四、在欧亚联盟境内能耗设备的处置规则
7. 如果该能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以及适用于该设备的其他欧盟技术法规的要求,则该设将允许欧亚联盟境内流通,并且前提是它已经通过了根据本技术法规第 VII 节以及适用于它的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的合格评定程序。
8. 未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适用于其的其他海关联盟技术法规要求的设备,未标明EAC标志的,不得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
五、能耗设备能效要求及其标识和操作文件
9. 该能耗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应使其在用于预期目的时满足本技术法规相应附件中规定的能效要求。
10.能耗设备的标识必须包含设备的名称和(型号(类型、品牌、型号)、其主要参数、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如果有)、制造商的名称、设备的制造国和其他指定的信息并在随附的操作文件中注明。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如果有)、设备的名称和型号(类型、品牌、型号)应标识于设备的包装上。
11、如果本技术规范第10条规定的信息不能适用于本设备上的,则仅在本设备所附的操作文件中注明。
12. 能耗设备的标记必须清晰易读,无需使用工具拆卸即可检查的地方,并贴在设备上,采用俄文。如果各成员国立法有相关要求,则在正在使用该设备的成员国的国家语言。计量单位、字母商标(如果有)、专有名词、定居点名称可以用其他语言。
13. 操作文件必须包含:
a) 本技术法规第10条规定的信息;
b) 有关设备用途的信息;
c) 设备安装的规则和条件、设备与网络的连接以及设备用于预期目的、启动、调节和调试所需的其他燃料和能源资源(如果符合规定的规则和条件是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所必需的);
d) 特性和参数,包括在本技术法规的相应附录中确定的特性和参数;
e)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他们联系的信息;
f) 设备制造的月份和年份和有关使用地点或确定方法的信息;
g) 标签和技术表(如果本技术法规的相应附录对其可用性提出了要求)。
14.技术表和能效标签的内容以及设备的能效等级在本技术法规的附件中规定。
标签的形式和设计规则必须符合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的要求(在本节中称为要求)。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进口商根据要求确定设备的能效等级及其能效。
有关设备的能效等级和能效的信息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进口商标识在标签上。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应确保标签的可用性,包括根据要求标记样品和操作文件。
供应商在销售点为样品设备贴上能效标签。能效标签应放置在显眼处,便于阅读,并按要求排版。
如果设备由卖方远程销售,则在签订购买和销售协议之前,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能效指标的信息。
技术表和能效标签(如果本技术法规的相应附录规定了对设备可用性的要求)必须包括以下信息:
- 制造商名称和商标(如有)、型号名称;
- 有关设备能效等级的信息;
- 能效指标及其标称值;
- 由某些类型的设备的要求建立的其他信息。
技术表和能效标签的存在(如果本技术法规的相应附录规定了它们相关的要求)是能效设备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的先决条件。
技术表和能效标签由制造商(制造商的授权代表)或进口商制定。
技术表应该使用俄语填写,如果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应要求则采用使用设备实施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以及有关注册商标(如果有)或工业设计、型号名称的其他信息可以使用拉丁字母表示。
15. 操作文件应该用俄文编写的,并且在成员国立法中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应使用该设备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操作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字母商标(如果有)、专有名称、定居点名称可以用其他语言给出。
操作文件必须是纸质文件的形式的。它们可能附有电子媒体上的操作文件。除技术表和标签外,非家用设备的操作文件只能附在电子媒体上。
如果本技术法规第13条规定的信息量允许,则允许不制定操作文件,而将相关信息放在产品其包装上。
六、确保设备符合技术法规的要求
16. 通过满足其要求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能耗设备的测试方法建立在国际和国家标准清单中规定,如果没有 测试方法的规则包括应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以及实施设备合格评定所需的抽样规则。
七、 合格评定(认证)
17. 能耗设备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前,该设备必须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以海关联盟其他技术法规。
18.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能耗设备的合格评定是按照本法规(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8年4月18日第44号决定批准的标准合格评定方案进行符合性确认)。
19. 在确能耗设备符合性时,申请人必须是欧亚联盟成员国境内依法注册为法人企业,可以是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销售商(进口商)。
20. 以EAC认证(EAC certificate)形式确认设备符合性是应该根据方案 1C、3C和 4C进行,以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 应该 根据方案 1D、2D、3D、4D 和 6D进行。某些类型能效设备的符合性确认形式按本技术法规附录1规定的进行。
申请人选择以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的形式进行符合性确认的设备应该采用符合性声明方案。
根据申请人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本技术法规规定的方案进行EAC认证(EAC certificate)形式确认的设备的符合性。
21. 批量生产设备的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按1C方案进行;一批设备-按3C方案;单台设备-按4C方案。
在EAC认证(EAC certificate)设备时,申请人是:
- 对于方案 1C-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
- 对于方案 3C 和 4C -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或卖方(进口商)。
22. 能耗设备的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由欧亚联盟各成员国的认证认可机构进行(以下简称认证机构)。
用于EAC认证的样品测试由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以下简称检测实验室(中心))。
制造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制造的能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并进行生产控制-工厂审核(方案1C)。
23. 在能耗设备EAC认证(EAC certificate)时,申请人:
a) 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工作申请和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制造该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副本(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如果有);
操作使用文件复印件;
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的副本,包括设备批次,包括其尺寸或单个设备(对于方案 3C 和 4C);
与制造商(包括与外国制造商)的合同副本,授权代表在此基础上代表该制造商在符合性评估和产品在欧亚联盟领土内流通的过程中采取行动(对于制造商授权代表)(对于方案 1C);
欧亚联盟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副本,该证书适用于认证能耗设备的生产,并确认制造商实施的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标准(如果有)的要求;
设备生产状态先前分析报告的副本(认证机构对生产状态进行的分析,作为认证或定期评估认证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的一部分)海关联盟TR CU 004/2011“关于低压设备的安全”和TR CU 020/2011“电磁兼容性技术法规”的规定,如果自那时起不超过3年分析日期;
设备样瓶(类型样本)的研究(测试)协议的副本,进行以确认其特性和参数符合本技术法规相应附录中确定的值,如果自测试之日起不超过 5 年,并且设备的设计没有进行任何可能影响能效指标(如果有)的更改;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法人企业的信息;
本技术法规相关附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果本技术法规附件规定了对其可用性的要求);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如果有);
b) 与认证机构就认证或认证、测试达成协议(在没有先前协议的情况下);
c) 确保在认证程序完成后,该设备在欧亚联盟市场上贴有EAC标志;
d) 在完成认证程序后进行应该形成和存储,一套下列文件:
本款“a”项规定的文件;
在测试实验室(中心)对设备的样品进行测试的测试协议(报告),确认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生产状况分析报告(方案1C);
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合格证书(以下简称EAC合格证书)。
24. 能效设备EAC认证(EAC certificate证时,认证机构应该:
a) 审查和分析本技术法规第 23 条“a”项规定的申请和文件,作出认证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人;
b) 根据本技术法规第3章对能耗设备进行识别,确定其特性与本技术法规相应附件中确定的参数和操作文件中规定的参数的符合性;
c) 对申请人进行测试样品的选择;
d) 在检测实验室(中心)对能效样品进行研究(测试)和测量;
e) 分析制造商的生产状态(对于方案 1C);
f) 总结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结果,样品(标准样品)测试报告,以及生产状态的分析结果(方案1C);
g) 如果申请人提交的文件的分析结果为合格,样品测试合格,并分析制造商的生产状态满足要求(对于方案 1C),则颁发EAC合格证书的决定,经委员会批准,并向申请人颁发EAC合格证书;
h) 在颁发的EAC合格证书和注册的EAC符合性声明的都应该统一登记注册簿中输入有关颁发的EAC合格证书的信息;
i) 形成和存储一套证明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证据材料;
j) 在EAC合格证书的整个有效期内,通过识别、测试设备样品(典型样品)的方式,每12个月应该对认证设备进行一次定期评估(检查控制)。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国家生产分析(对于方案 1C)。
25、系列产品EAC认证(EAC certificate的有效期根据本技术法规相应附录规定的能效要求的起始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
对于一批设备(单个设备),不设立EAC合格证书的有效期。
26. 批量生产设备的EAC符合性声明(EAC Declaration)根据方案 1d、3d 和 6d 进行,一批设备(单个设备)-根据方案 2d 和 4d。
在能耗设备的EAC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是:
对于方案 1D、3D和 6D——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
对于方案 2D 和 4D-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卖方(进口商)。
27. 根据方案1D和2D的设备EAC符合性声明由申请人根据其自己的证据进行。
设备样品测试由申请人选择在制造商自己的测试实验室或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
根据方案 3D、4D和6D的设备EAC符合性声明由申请人根据他自己的证据以及测试实验室(中心)进行测试的结果中获得的证据进行。
制造商:
进行生产控制(对于方案 1D、3D和 6D);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器械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于方案 1D 和 3D);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已实施和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条件的运行稳定性,以制造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器械(方案 6D)。
28. 在根据方案1D 和2D进行EAC符合性声明符合性时,申请人:
a) 形成一套文件,作为通过符EAC合性声明的基础,其中包括:
- 制造该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副本(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如果有);
- 操作文件复印件;
- 在制造商自己的测试实验室或测试实验室(中心)中进行的设样品测试的报告;
- 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的副本,包括设备批次,包括其尺寸或单个设备(对于方案 2D);
- 与制造商(包括与外国制造商)的合同副本,制造商授权代表(对于方案 1D);
- 本技术法规相关附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果本技术法规附件规定了对其可用性的要求);
-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的基础(如果有);
b) 按照本技术规范第3节进行设备鉴定,以及样品的选择。代表申请人,可以在认证机构或在检测实验室(中心)或在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进行设备鉴定和取样(型样);
c) 在测试实验室(中心)或制造商自己的测试实验室中提供对选定样品进行测试和测量;
d) 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统一形式和规则接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并对颁发的EAC符合性证书和EAC符合性声明在国家统一登记册中进行登记注册;
e) 确保该设备欧亚联盟市场上贴有EAC标志;
f) 形成和存储一套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和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依据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a”项中规定的文件”,测试协议,以及EAC符合性声明。
29. 对能耗设备在根据方案 3D、4D和 6D方案进行EAC符合性声明时,申请人:
a) 形成一套文件,其中包括:
- 制造该设备所依据的文件的副本(标准、技术规范或其他文件)(如果有);
- 合同(供应协议)和运输文件的副本,包括设备批次,包括其尺寸或单个设备(对于方案 4D);
- 欧亚联盟认可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符合性证书(对于方案 6D);
- 设备样品测试报告副本;
- 根据成员国的立法有关申请人的信息;
- 本技术法规相关附件中规定的其他文件(如果本技术法规附件规定了对其可用性的要求);
- 申请人选择的其他文件,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的基础(如果有);
b) 按照本技术规范第3节进行设备样品鉴定,以及样品(型样)的选择,在认证机构、检测实验室或制造商自己的检测实验室进行设备样品鉴定和取样(型样);
c) 在测试实验室(中心)提供对选定样品(典型样品)的测试;
d) 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对于方案 3D 和 6D),并确保设备功能的稳定性管理系统(针对方案 6D);
e) 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统一形式和规则接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EAC符合性声明,并对颁发的EAC符合性证书和EAC符合性声明在国家统一登记册中进行登记注册;
f) 确保该设备欧亚联盟市场上贴有EAC标志;
g) 形成和存储一套作为通过EAC符合性声明和确认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依据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a”项中规定的文件"本段,测试协议(报告)以及EAC符合性声明。
30. EAC符合性声明须以委员会批准的方式进行注册。
31. 能耗设备批量生产的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根据本技术法规相应附录规定的能效要求的起始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5年。
对于一批设备(单个设备),EAC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未规定。
32. 确认能耗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后应生成的一套文件由申请人保存以下期限:
a) 对于批量生产的设备——自EAC符合性声明或符合性证书终止之日起至少10年;
b) 对于一批设备——从该批次最后一个设备的销售之日起至少10年;
c) 对于单个设备 - 自该设备销售之日起至少10年。
33. 国家对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能耗设备控制(监督)是根据成员国的立法进行的。
本技术法规第 2-19 号附录规定的在研究(测试)和测量期间设备能效参数在欧亚联盟境内流通后的允许偏差,不应被用于申请人和认证机构作为确认器械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标准。
八、能耗设备在联盟市场上使用EAC标志
TR EAEU 048/2019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能源消耗效率的能耗要求“附录1
欧亚经济联盟《关于用能设备能效要求》技术法规适用用能设备清单
能耗设备 | 符合性确认表 |
1. 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耗能设备能效的要求》(TR EAEU 048/2019)(以下简称——技术法规)附录2第1款规定的制冷器具 | 符合性声明 |
2. 技术规程附录3第1款规定的异步电动机 | 符合性声明 |
3. 技术法规附录第 4 款第 1 款规定的电视机 | 符合性声明 |
4. 技术规范附录5第1款规定的处于待机和关闭状态的家用和办公用电设备 | 符合性声明 |
5. 技术法规附录6第1款规定的家用洗衣机 | 符合性声明 |
6. 技术法规附录 N 7 第 1 段规定的家用洗碗机 | 符合性声明 |
7. 技术规范附录8第1款规定的电视机顶盒 | 符合性声明 |
8. 技术法规附录 N 9 第 1 段规定的电灯 | 合格认证 |
9. 技术法规附录 N 10 第 1 段规定的外部电源 | 符合性声明 |
10. 技术法规附录 N 11 第 1 段规定的循环泵 | 符合性声明 |
11. 技术法规附录 N 12 第 1 段规定的电驱动风机 | 符合性声明 |
12. 技术规范附录13第1款规定的不带内置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压气体放电灯、镇流器及灯用灯 | 合格认证 |
13. 技术法规附录N 14第1款规定的定向灯、LED灯及相关设备 | 合格认证 |
14. 技术法规附录 N 15 第 1 段规定的滚筒式干燥机 | 符合性声明 |
15. 技术法规附录 N 16 第 1 段规定的真空吸尘器 | 符合性声明 |
16. 技术法规附录 N 17 第 1 段中指定的计算机和服务器 | 合格认证 |
17. 技术法规附录 N 18 第 1 段规定的水泵 | 符合性声明 |
18. 技术法规附录 N 19 第 1 段规定的空调和室内风扇 | 符合性声明 |
TR EAEU 048/2019欧亚经济联盟技术法规“关于能源消耗效率的能耗要求“附录2
制冷设备能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