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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05/2011 - 关于包装安全技术法规

日期:2024-06-16 17:37:22 来源:莱瑞测 浏览:

前言

1.本技术法规是根据协议制定的。

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技术法规统一原则和规则。

2.本技术法规的制定是为了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建立统一的强制性的适用和执行

包装要求(包装材料),确保自由移动在关税区流通的包装(包装材料)。

3.如果对包装(封盖)采取了其他技术措施

海关联盟规定,规定包装要求(包装)

包装(包装)必须符合所有要求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适用于它。

第1条应用范围

1.本技术法规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包装,包括包装材料,即生产的成品关税同盟关税区,不论原籍国。

2.由包装产品的生产商制造的所有类型的包装(封口剂)

在关税同盟关税区流通,适用要求仅适用于本技术法规第2、4、5条、第6条第1、2款、第9条。

3.本技术法规规定了适用和

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执行包装要求(紧急手段)和相关的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要求,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环境财产、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并防止引入

包装物(包装物)消费者对包装物用途的误解安全。

4.包装按所用材料分为以下类型:

金属;

聚合物;

纸和纸板;

玻璃;

木制;

由复合材料制成;

纺织材料;

陶瓷。

5.按所用材料分为:

金属、树皮、聚合物、复合材料和纸板。

6.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医疗器械、药品、药品、烟草制品和危险货物。

第2条定义

在关税同盟的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术语及其定义:

识别-将包装(封口剂)分配到区域的程序本技术法规的适用和实际包装(封盖剂)的特点,包括在技术文献(包括随附文件)之前的数据;

制造商(生产商)-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个体企业家,代表自己进行生产和(或)您开始流通包装(封装剂),并负责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进口商-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居民,与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非居民签订外贸合同转让包装(包装材料),实现和(或)使用包装(密封件)并负责其符合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包装标签(封盖剂)-以符号、铭文形式提供的信息,图标、符号,用于包装(封盖)和(或)辅助文件,以确保识别和通知消费者;

循环包装-设计用于多次使用的包装;

模型环境-模拟食品特性的环境;

市场流通-包装(封装剂)从制造商转移到通过包装(封装剂)的消费者(用户)的过程生产完成后;

消费包装-用于销售或主要产品的包装销售给最终用户的产品包装;

用途-根据制造商规定的用途使用包装(密封剂);

包装类型(包装材料)-分类单位,定义按材料和结构包装(封口剂);

标准样品-从组中选择的包装样品(封装剂)由相同材料、相同技术、相同设计、符合相同安全要求的同类产品;

运输包装-设计用于储存和运输产品以防止其在运输过程中损坏的包装,并形成独立的运输单元;

包装剂-用于包装和储存其内容物的产品;

包装-用于放置、保护、运输、装卸、运输和储存原材料和成品的产品。

包装材料-用于制造包装的材料。

第3条市场流通规则

1.包装(封装剂)在关税同盟关税区流通,前提是它已经通过了必要的评估程序

(确认)符合性,由本技术法规以及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其有效性扩大到包装(封口剂)。

2.符合本要求的包装(封口剂)

技术法规未经确认,不应使用单一标识-产品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不允许在关税同盟关税区流通。

第4条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包装(封口剂)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应直接或通过遵守其要求来保证自愿适用的标准要求

确保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包括研究(测试)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的标准,即其中包括适用和满足本技术法规要求所需的采样规则,以及根据产品响应进行评估(确认)(以下简称标准)。

自愿遵守这些标准的要求证明包装(封装)符合本技术要求规则。

2.本条第1款所述标准清单应由委员会批准关税同盟。

第5条安全要求

1.包装(封装)及其储存、运输和加工过程处置必须符合本条的安全要求。

2.包装(封盖)的设计和制造方式应确保在按预期使用时风险最小化,由于包装结构(包装材料)和材料层的限制。

3.包装安全必须通过以下一系列要求来保证:

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在卫生保健指标方面的应用;

机械指标;

化学稳定性;

密封性;

4.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包括婴儿食品,

必须符合附件1规定的卫生指标。

包装卫生化学研究模拟条件见

见附件2。

5.用于包装食品,包括婴儿食品、香水和化妆品、玩具、儿童产品系列的包装,不得向与之接触的模型和空气环境中释放超过最大允许量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品。

化学品迁移量。

6.按机械性能和化学稳定性进行的包装(如果是按包装设计和用途设计的话)必须符合要求

本条第6.1至6.8款规定的安全措施:

6.1. 金属包装:

-必须在内部空气压力下保持密封;

-必须承受垂直轴方向的压缩力包装;

-内涂层必须对包装产品具有耐久性和(或)在模型环境中经受灭菌或巴氏杀菌;

-必须耐腐蚀。

6.2. 玻璃包装:

根据操作参数和用途,必须承受内部流体静压;

-能承受不破坏的温度差;

-必须承受垂直轴方向的压缩力包装;

玻璃的耐水性必须不低于3/98(食品、包括婴儿食品、香水和化妆品);

-必须是耐酸的(用于罐装和罐装食品)酸和婴儿食品);

-不得再用于与酒精和婴儿食品接触。

6.3. 聚合物包装:

必须确保密封性;

-应能承受规定数量的冲击自由落体C高度不破坏(用于包装产品,香水和化妆品产品除外);

-必须承受垂直轴方向的压缩力包装(袋子和袋子除外);

-在热水暴露时不应变形和开裂(只有袋子和袋子);

包装手柄必须牢固地附着在包装上,并能承受固定负载;

包装的焊接和胶水接缝不透水;

-应能承受拉伸时设定的静载荷(PA kets和袋子);

包装的内表面应能抵抗包装产品的影响。

6.4. 纸箱和纸张包装:

-应能承受规定数量的冲击自由落体C高度不破坏;

-必须承受垂直轴方向的压缩力

包装。

6.5. 复合材料包装:

-必须是密封的(如果有密封材料),或确保连接接头的串联强度;

-必须防潮;

-内部涂层表面不应氧化;

包装的内表面应能抵抗包装产品的影响。

6.6. 纺织品包装:

-应能承受规定数量的冲击自由落体C高度不破坏;

-应能承受规定的断裂载荷。

6.7. 木质包装:

-应能承受规定数量的冲击自由落体C高度不破坏;

-在水平面或克隆面上承受规定数量的撞击;

-必须承受垂直轴方向的压缩力包装;

-木材的湿度应符合规定。

6.8. 陶瓷包装:

必须防水。

7.密封材料的安全应通过对以下方面的总体要求来保证:

与食品接触的材料在卫生保健指标方面的应用;

密封性;

化学稳定性;

安全解锁;

物理机械指标。

8.与食品接触的封闭剂,包括儿童食品

营养应符合附录1中规定的卫生指标。

封闭设备卫生化学研究模拟条件见附件2。

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剂,包括婴儿食品、香水和化妆品,不应分配给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剂这些模型环境中的物质数量对人类健康有害,超过了允许的化学品迁移量。

9.物理机械性能和化学骨骼耐久性的封套应符合本条第9.1至9.4款规定的安全要求:

9.1. 金属密封件:

-必须确保包装的密封性(化妆品香水帽除外,夹子);

-罐头盖必须耐热处理;

-螺杆密封件打开时的扭矩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压缩盖和研磨盖的胶缝必须坚固;

-克罗宁软木应能承受内部静水压力;

-必须耐腐蚀;

-内盖和密封涂层

巴氏杀菌和灭菌过程中的垫片必须耐接触模型环境。

9.2. 聚合物和复合封口剂:

必须确保包件的密封性(收缩帽除外),压路机、阀门、限制器、切口、密封垫,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关闭盖;

-打开螺杆盖和盖时的扭矩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起泡酒(香槟)包装剂碳酸葡萄酒应能承受内部静水压力;

-收缩帽和研磨帽的胶缝必须坚固;

-密封垫不应分层;

-聚合物粉尘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

-罐头盖必须耐热处理;

-罐头必须耐酸溶液。

9.3. 结壳密封:

必须确保包件的密封性;

-软木塞和密封垫的湿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烧结软木和预制软木的抗扭强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烧结的软木和预制的软木应能在水中沸腾,而无需在水中沸腾。

断裂和裂缝;

-侧表面毛细管应与安装的要求一致;

-天然、湿、烧结和软木粉尘的数量

收集的塞子不得超过安装的塞子。

9.4. 纸板包装:

-对模型环境的影响具有抵抗力;

-不应该分层。

10.确认包装产品生产商在生产过程中制造的包装类型(封闭剂)符合本条第1-9款要求的试验报告,应包括通过确认包装产品符合包装要求而形成的证据材料。

11.市场上包装(封口剂)流通过程的要求(储存、运输、处置):

11.1. 包装(封装剂)根据规范和(或)技术文件的要求保存特定类型的包装(封装剂)资金)。

11.2. 包装(包装)的运输由所有运输方式根据货物运输规则进行;

11.3. 为了节约资源和避免环境污染,用过的锻造(包装)必须按照关税同盟成员国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处置;

11.4. 如果无法回收包装物(包装物)

必须通过适当的标记传达给消费者。

第6条包装(封装)标签要求

1.标记应包含识别包装材料(封装剂)所用材料的必要信息,以及关于其可回收性的信息,并告知消费者。

2.标记应包括附件3规定的包装材料(封盖介质)的数字和/或字母缩写,并应包括图标和符号

附录4:图1:用于食品包装的包装(封口剂);图2-香水化妆品的包装(包装剂);图3:不打算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包装材料);图4–使用过的包装(封装剂)的回收能力–Mebius环。

3.包装信息(包装材料)应在提交文件中提供,并应包括:

包装名称(包装材料);

包装用途信息(包装材料);

储存、运输和处置条件;

加工方法(循环包装);

制造商(制造商)的名称和位置,信息与他有联系;

制造商授权的人员、进口商、出口商的名称和地点联系信息(如有);

生产日期(月,年);

保质期(如果制造商设置)。

4.信息应以俄语和国家语言提供海关联盟成员国的语言(如有要求)海关联盟成员国的立法。

第7条确认符合性

1.在关税同盟关税区流通之前,UPA锻造(封装剂)必须经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确认程序。

2.确认包装(封口剂)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以表格形式进行通过以下方案之一声明符合性:

2.1方案3d,4d,5d-关于包装(包装剂),设计用于包装食品,包括婴儿食品,香水化妆品,与包装产品直接接触,

玩具和儿童系列产品,与Re Benca的嘴直接接触(如果是包装物),有不同的材料,类型尺寸,所用材料的厚度,可在样品上进行试验,包括包装类型(包装材料)的特征;

2.2方案1d和2d-对于未在其中规定的包件(封口剂)

本款第2.1项(对于包件(封闭剂),使用的材料重复,类型尺寸,厚度,试验可以是在标准样品上进行,包括包装类型的特征(密封)

资金)。

3.批量生产包装符合性声明

生产商或生产商授权的人。

包装(封装剂)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和进口商进行。

4.制造商(由制造商授权的人)和进口商在声明其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时对包装物(封装剂)进行识别。

5.通过符合性声明应遵循以下程序:

-规范性和技术性文件的形成和分析;

-试验;

-建立一套证据材料;

-通过并登记符合性声明;

-产品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的统一标志。

6.在声明符合性时,制造商(制造商授权)

在确认包装(封口剂)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进口商应自行编制证据材料。

7.符合性声明的证据材料应

包括:

-制造商(授权)进行的试验的议定书制造商、进口商和/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中心)列入海关联盟认证机构和钍(中心)试验实验室(中心)的统一登记册,确认符合申报的要求(前提是自议定书(议定书)签署之日起不超过

一年);

-从第4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列出包装必须符合的标准清单(UCU有害产品);

-通过的技术决定的说明,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如果第4条第2款所述的标准,没有或没有使用;

-其他证明包装符合要求的文件(包装材料)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包括合格证书管理体系或管理体系评估法案(如有),特定包装类型(封装剂)合格证书(证书)

(如有)、符合性证书或里亚尔垫试验协议(如有)。

8.符合性声明应采用决定批准的统一格式

关税同盟委员会。

符合性声明应根据关税同盟立法进行登记。

9.符合性声明应以包装的具体名称填写。

(封装剂)或一组包装物(封装剂)

同样的材料,相同的设计,满足相同的安全要求。

10.本条第7款规定的证据材料,连同符合性声明,应在关税同盟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由制造商(制造商指定的人)和进口商保存。

11.包装(封口剂)符合性声明有效期

不超过5年的批量生产。合格声明书包装(封装剂)的接受没有说明其有效期。

包装(包装)符合性声明仅适用于具体批次的包装物(封口剂)。

第8条产品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流通统一标志的标记

1.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包装(封口剂),并已根据第1条通过符合性确认程序

7.本技术法规,必须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的统一标识上贴上标签,该标识出现在

随附文件。

2.在成员国市场上统一流通标识

关税同盟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实施,进口商将产品投放市场前。

3.包装(封装剂)应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上标记,以符合本技术法规以及海关其他技术法规的要求。

适用于它的联盟。

第9条保障条款

1.关税同盟成员国应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流通包装(封口剂),并从市场上排除包装(封口剂),而不是符合本技术法规和其他技术法规要求的适用于包装的海关联盟条例。


附件1 技术法规关税同盟

“关于包装安全”卫生安全指标和物质标准,与食品接触的包装物产品


注:从包装物中释放出来的有害物质的迁移

研究仅从与食品(包括婴儿食品)不直接接触的层中进行。

*对于所有类型的人造蛋白质外壳,醛的总含量(B)T.甲醛)dcm–0.8 mg/l。

**-含有废纸的纸张和纸板只能用于湿度不超过15%的食品包装。

***-DKM铅和镉用于玻璃、瓷器和陶瓷包装见表2。

***在评估用于儿童食品包装的材料和产品时第1和第2类化学品的迁移危险等级不允许。

***有害物质向水生模型环境迁移的研究是为用于将湿度超过15%的产品储存在空气中的包装模型环境-适用于湿度低于15%的产品。

******用于用聚合物材料和在塑料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了酸值的变化。


表2 从玻璃中分离出来的铅和镉的卫生标准,陶瓷制品

包装类型

暂时控制

测量单位

DKM

包装不超过1.1升

毫克/升

0.5

毫克/升

2.0

包装大于1.1升

毫克/升

0.5

毫克/升

2.0

研究中使用的模型环境清单包装(包装)

食品名称,为包装的接触点
(包装材料)

模拟模型环境
食品

新鲜肉和鱼

蒸馏水,0.3%乳酸溶液。

腌鱼

蒸馏水,5%食盐溶液

牛奶、酸奶制品和罐头奶

蒸馏水,0.3%肌酸溶液,3.0%乳酸溶液酸。

煮香肠;罐头:肉、鱼、蔬菜;腌制蔬菜、发酵蔬菜、番茄酱等。

蒸馏水,2%醋酸溶液,含2%食盐;葵花黄油。

水果,浆果,果汁,水果浆果罐头,无酒精饮料,啤酒。

蒸馏水,2%孟酸溶液。

酒精饮料、葡萄酒

蒸馏水,20%溶液这些酒精,2%溶液柠檬基槽。

伏特加、白兰地

蒸馏水,40%的溶液,这些酒精。

食品酒精,利口酒,朗姆酒

蒸馏水,96%的溶液是这些酒精。

注:

1.在与规定不同的条件下使用的包装(封口剂)以上,在最大限度地接近某些聚集的操作模式时进行处理。

2.在研究含有氮和醛树脂的塑料包装(封装剂)时,以0.3%和3%的柠檬酸溶液为模型介质,容量为100乳酸。

3.在研究鱼罐头的包装时果汁仅使用蒸馏水作为模型介质。

4.用于从玻璃、陶瓷包装(封口剂)中检测铅和镉,瓷器和彩陶以4%醋酸溶液为模型介质

包装接触时间模拟(封装剂)

模型环境

包装物与模型介质的接触时间

安装取决于其使用条件,并具有一定的聚合:

a)如果食品与包装(UCUP)的预期接触时间不超过10分钟,则研究中的暴露时间为2小时;

b)如果食品与包装(您的包装介质)的接触时间不超过2小时,则研究中的暴露时间为1天;

c)如果食品与包装(包装介质)的接触时间为2至48小时,则研究中的暴露时间为3天;

d)如果食品与包装(包装介质)的接触时间超过2天,则研究中的暴露时间为10天;

e)覆盖清漆的金属罐头,填充模型的碎片,密封卷起,高压关闭一小时,并在房间内放置10天;

(e)设计用于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封闭剂)

将要灭菌的产品填充模型介质,密封后盖住并高压灭菌器2小时,然后在室内滞留10天。

温度。

包装试验温度条件(包装材料)

a)设计用于在环境温度下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封口剂)应被放置在起爆室的模型环境中,并在上述时间内保持;

b)设计用于与热食品接触的包装(封闭剂)

在模型环境下加热至800度,然后经过处理在上述时间的室温下;

c)包装(封口剂)设计用于加热食品生产(热黄油、硬奶酪和熔化奶酪等)的包装,在模型介质中加热至800℃,然后在上述时间在室温下保持。


附件4 

包装(封装)标签上的图标和符号

食品香料产品图标.png

香水和化妆产品图标.png非食品香料产品图标.png
      图1     图2     图3

 食品香料产品

 香水和化妆产品

 非食品香料 产品

 1718538063(1).png

图4-回收使用过的包装物(包装物)的可能性-莫比乌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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