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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20/2011 - 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技术法规

日期:2024-05-24 07:05:26 来源:莱瑞测 浏览:

前言

1.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制定于根据《技术合作共同原则和规则》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法规2010年11月18日联邦。

2.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是为确保在统一关税区建立关税同盟统一强制性要求的联盟技术设备电磁兼容性,保证自由在单一市场上流通的技术设备的移动关税同盟关税区。

3.如果采用其他技术手段海关联盟法规,规定技术要求设备必须符合这些要求。

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适用于他们传播。

第1条 应用范围

1.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适用于在统一关税区内流通的能够产生电磁干扰的技术设备和(或)其功能的质量取决于外部影响电磁干扰。

2.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不适用

适用于以下设备:

-其他设备制造商用作其

a.不可单独使用的部件;

-在电磁兼容性方面无源;

-未列入单一产品清单的产品

在关税同盟中规定了强制性要求,经关税同盟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批准。

如果个别班级、组和设备类型通过了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规定全部或部分更明确电磁兼容性自数据生效之日起,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本技术法规的效力,海关联盟关于这些设备和电磁兼容性要求终止。

3.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规定

技术设备电磁兼容性要求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提供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和预防措施,误导消费者(用户)的技术设备。

4.本关税同盟技术法规不规范

无线电频谱的使用

受成员国国内法管制

关税同盟通信领域

第2条 定义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适用于

以下术语及其定义:

设备-结构完整的技术设备,具有外壳(外壳)和(必要时)外部设备(端口)

用于消费者(用户)使用的化合物;

制造商-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个体经营者代表自己生产或销售技术设备和符合电磁要求的人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兼容性;

进口商是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居民,该成员国与关税同盟成员国非居民达成协议

技术设备转让外贸合同

实施这些技术手段并负责其符合性技术法规电磁兼容性要求

关税同盟;

组件-设备的结构完整部分,旨在将消费者(用户)纳入设备的一部分;

技术设备在市场上的流通-过渡过程从制造商到消费者(用户)的技术手段关税同盟关税区,通过技术产品制造完成后;

应用-技术手段的使用

根据制造商在本技术文件中指定的用途工具和(或)操作文件;

技术设备-任何电气、电子和无线电电子产品以及任何含有电气和(或)可分为以下类别的电子部件:

部件、装置和安装;

电磁被动技术设备

兼容性是一种技术手段,由于其结构和

功能特性,用于非预期用途

使用额外的电磁干扰防护设备,如

作为屏蔽或过滤,不能产生电磁脉冲

干扰通信和其他技术设备

资金按其用途,并能够在不受干扰的情况下运作在电磁干扰下质量下降电磁环境技术手段电磁兼容性,见本附件1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制造商授权的人-法人或自然人,成员国正式登记关税同盟,由制造商根据与代表其采取行动的最佳可得技术并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内放置产品,以及对产品不合格的责任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安装(移动或固定)-相互关联的集合设备,必要时,其他产品消费者(用户)作为单一产品使用功能用途和统一的技术文件;

抗电磁干扰(抗干扰)-技术手段保持预定质量的能力在受到外部电磁干扰的情况下参数的调节值;

电磁兼容性-技术设备的能力在给定电磁环境下以给定质量运行不要对其他技术造成不可接受的电磁干扰资金;

电磁环境-电磁现象和在给定空间区域的过程;

电磁干扰是一种电磁现象或过程,降低或可能降低技术性能资金。

第3条 市场流通规则

1.技术手段在市场上流通

根据海关联盟的技术法规,以及海关联盟对其适用的其他技术法规分发,并通过符合性验证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7条,和

根据海关联盟的其他技术法规,行动而他们所拥有的。

2.符合本要求的技术设备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未经确认,不应产品在成员国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关税同盟,不允许在市场上流通。

3.无单一流通标志的技术设备

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不允许在市场上发行。

第4条 电磁兼容性要求

该技术设备应设计和制造为为了达到目的和要求安装、操作、储存、运输(运输)和维护:

技术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不超过通信和其他根据其用途的技术设备;

-技术设备具有电磁稳定水平抗干扰性(抗干扰性),保证其在它的电磁环境。

由技术手段和(或)影响技术手段的,见附录2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第5条 标签和操作文件要求

1.技术手段的名称和(或)标识(类型、品牌、型号(如有),其主要参数和特性,名称和(或)制造商的商标,生产国的名称技术设备必须贴在技术设备上并注明所附操作文件。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设备名称和标记(型号、品牌、型号)在包装上也必须注明(可提供)。

2.如果无法提供本条第1款所述信息

应用于技术设备,只能在附件中注明

该技术工具的操作文件。同时

制造商名称和(或)其商标、名称和

设备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如有)必须

贴在包装上。

3.设备标记应清晰易懂

在无需检查的情况下可读并标记在技术设备上

用工具拆卸现场。

4.设备的操作文件应

包含:

-本条第1款所列信息;

-技术手段的用途;

-特性和参数;

-技术设备安装及其连接的规则和条件电网和其他技术设备、启动、调节和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的执行是确保技术设备符合要求所需的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

-关于限制使用技术工具C的信息考虑到其在住宅、商业和生产区;

安全操作(使用)的规则和条件;

-条款和条件,储存,运输(运输),销售(如有必要,应制定要求);

-关于在发现时应采取的措施的信息技术设备故障;

-制造商名称和地点(授权)

(a)进口者,与之联系的信息;

-设备制造月份和年份和(或)信息

使用地点和制造年份。

5.操作文件应以俄语和俄语进行

关税同盟成员国国语

B国法律是否有要求

关税同盟成员。

操作文件以纸质形式完成。K

可将一套操作文件应用于

电子媒体。成套操作文件

非家用设备只能在

电子媒体。

第6条 符合电磁系统要求

兼容性

1.技术手段符合本技术手段

海关联盟法规的执行符合其关于

电磁兼容性直接或通过

A.标准清单所列标准的要求

自愿遵守

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的要求。

2.技术设备的研究(试验)和测量方法

在包含以下内容的标准清单中确定研究(试验)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包括规则适用和执行要求所需的取样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和评估实施(2)产品符合性。

第7条 确认符合性

1.在投放市场之前,设备必须通过电磁认证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兼容性。

技术设备符合性的确认由软件进行本海关技术法规规定的方案根据《示范评估办法条例》(确认)符合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经委员会批准。

2.清单所列设备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附件3,必须以证书形式(方案1C、3C、4C)确认符合性。

未列入清单的设备应在符合性声明表中确认符合性(图1d,2d,3d,4d,6d)选择技术设备符合性声明方案,未列入清单的制造商(进口商)。

根据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的决定,确认未列入清单的设备符合要求,该清单可根据本条第5款。

如果不适用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海关联盟的本技术法规,或者如果没有,技术设备符合性验证以表格形式进行根据本条第10款进行认证(方案1C、3C、4C)。

3.批量生产技术产品的认证,按1C方案进行。认证技术手段代表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

设备批次的认证按照方案3C进行,一个产品,按照4C方案。一批技术设备(一批)产品)在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制造,代表制造商、设备批次(单个产品),进口到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的,代表进口商或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

4.技术设备的认证应由以下机构进行:

认证(认证)包括在一个单一的认证机构和测试实验室(中心)登记册关税同盟。

认证测试由认证机构进行试验实验室(中心)

海关联盟认证和测试实验室(中心)。

5.在对技术手段进行认证时(方案1C、3C、4C):

5.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

向认证机构提供符合性评估(确认)

技术设备合格证明文件

电磁兼容性要求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必须符合的标准清单

本技术工具来自该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清单

6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

-合同(供货合同)或交货合同

文件(用于一批设备(单个产品)(方案3C,

4(c);

5.2. 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过程

生产是稳定的,确保了生产的一致性。

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关税同盟;

5.3. 认证机构:

5.3.1. 选择样品;

5.3.2. 通过确定

其特征与第1条规定的特征相同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条例,

根据本海关技术法规第5条规定

联盟和本条第5款第5.1项所列文件;

5.3.3. 组织技术样品试验

符合标准清单要求的资金,第6条第1款规定的海关技术法规联盟,并对试验协议(议定书)进行分析;

5.3.4. 进行生产状态分析(图1c)。

如果制造商有认证的管理体系生产质量

评估该系统提供稳定输出的能力

符合要求的认证设备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

5.3.5. 根据批准的统一格式颁发合格证书

委员会。技术设备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批量生产-不超过5年,用于一批技术设备(单个产品)合格证书有效期不适用建立;

5.4.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

5.4.1. 产品在国家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

5.4.2. 完成符合性确认后形成套件

技术设备的文件,其中包括:

-本款第5.1项规定的文件;

-试验议定书;

-生产状况分析结果;

-合格证书。

5.5. 认证机构

对经认证的技术设备进行检查检查

通过在认证机构进行样品试验

测试实验室(中心)和(或)生产状态分析(图1C);

6.技术设备符合性声明(方案1d、2d、3d、4D,6D基于:

6.1. 自身证据(图1d、2d):

-进行技术设备测试(用于批量技术设备)

产品(图2D);

-技术设备和生产设备的测试

制造商控制(用于批量生产的设备)

(图1d);

6.2. 经认证的测试机构提供的证据

实验室(中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证和试验机构统一登记册海关联盟实验室(中心)(方案3d,4d,6d):

-进行技术设备测试(用于批量技术设备)产品(图4D);

-技术设备和生产设备的测试

制造商控制(用于批量生产的设备)

3d);

-技术设备测试、系统认证

生产质量管理

制造商的设备和生产控制(用于技术设备,

(图6d)。

6.3. 生产的技术设备符合性声明

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生产图1d、3d、6d。

设备符合性声明(单个)产品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实施,根据2D、4D计划进口。

7.根据方案1d申报技术设备符合性时,2D:

7.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

7.1.1. 形成一套确认符合性的文件

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关税同盟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标准清单

第6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的技术手段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

-在试验室进行的试验(议定书)

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选择的实验室(中心)

(a)进口商;

-合格证书(如有);

-制造商符合性声明(如有)(批量)

技术设备(单个产品)(方案2d);

-合同(供货合同)或交货合同

文件(用于一批技术设备、单个产品)(方案2d);

7.1.2. 通过确定

其特征与第1条规定的特征相同

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条例,

根据本海关技术法规第5条规定

第7.1.1条所列文件。本条第7.1款;

7.2. 制造商进行生产控制并接受

所有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生产过程技术设备符合本技术设备要求关税同盟条例(图1)。

生产和控制过程的要求及其结果控制应以文件形式(如制造商);

7.3.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

7.3.1. 通过书面声明

技术手段符合本技术法规关税同盟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统一格式,并产品在海关成员国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联盟;

7.3.2. 完成符合性确认后包括

第7.1.1项所述技术设备的文件。本段,符合性声明。

8.根据3D方案申报技术设备符合性时,4D,6D:

8.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

8.1.1. 形成一套技术设备文件,其中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必须符合的标准清单

本技术工具来自该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清单

6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

-合同(供货合同)或交货合同

文件(用于一批技术设备、单个产品)(方案4D);

-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合格证书

或技术设备的开发和生产(图6d);

8.1.2. 通过确定

其特征与第1条规定的特征相同本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条例,根据本海关技术法规第5条规定第8.1.1条中列出的文件。见第8.1段。本段;

8.1.3. 组织技术样品试验

符合标准清单要求的资金,第6条第1款规定的海关技术法规联盟;

8.2. 制造商:

进行生产控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符合要求的措施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关税同盟(方案3d,6d)。生产工艺要求和控制以及控制结果必须公布文件(根据制造商规定的格式);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生产过程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稳定运行或开发和生产确保了技术手段的一致性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图)6D);

8.3.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

8.3.1. 通过书面声明

技术手段符合本技术法规关税同盟按照委员会批准的统一格式,并产品在海关成员国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联盟;

8.3.2. 完成符合性确认后形成套件技术设备的文件,其中包括:

-本条第8.1.1款规定的文件资料;

-试验议定书;

-符合性声明。

9.符合性声明应根据

关税同盟立法。宣言从一天开始

她的注册。

技术设备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批量生产-不超过5年,用于一批技术设备(单位产品)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设置。

10.在进行技术手段认证时,如果不适用第6条第1款所列标准清单中的标准本技术法规海关联盟,或如果没有(图1c、3c、4c):

10.1.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向认证机构提供符合性评估(确认)

技术设备合格证明文件

电磁兼容性要求

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操作文件;

-说明已采取的技术决定,确认已遵守

本技术文件电磁兼容性要求

关税同盟条例;

-合同(供货合同)或交货合同

文件(用于一批设备(单个产品)(方案3C,4(c);

10.2. 制造商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过程生产是稳定的,确保了生产的一致性。

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关税同盟;

10.3. 认证机构:

10.3.1. 选择样品;

10.3.2. 通过以下方式识别技术设备

确定其特征与确定的特征的一致性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第1条,规定,根据本海关技术法规第5条规定。

第10.1段所列文件文章;

10.3.3. 进行技术设备符合性验证

当前电磁兼容性要求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在这种情况下,认证机构(评估(确认)符合性):

基于当前电磁兼容性要求海关联盟技术法规和电磁炉条件用于技术设备的环境,确定了电磁兼容性的具体要求认证技术设备;

-分析已通过的技术决定,确认满足当前电磁兼容性要求由制造商实施的关税同盟技术法规;

从第6条第2款规定的标准清单中确定本技术法规海关联盟,标准,规定测量和试验方法或在没有测量和试验方法的情况下,确定用于验证的控制、测量和试验方法技术设备符合特定要求。

电磁兼容性;

-组织技术设备测试并进行测试协议分析;

10.3.4. 进行生产状态分析(图1c);

如果制造商有认证的管理体系生产质量

评估该系统提供稳定输出的能力

符合要求的认证技术设备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

10.3.5. 根据批准的统一格式颁发合格证书

委员会。

技术设备合格证书的有效期,批量生产-不超过5年,用于一批技术设备(单个产品)合格证书有效期不适用建立;

10.4.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人)、进口商:

10.4.1. 产品在国家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

10.4.2. 完成符合性确认后形成套件

技术设备的文件,其中包括:

-本款第10.1项规定的文件;

-试验议定书;

-生产状况分析结果;

-合格证书;

10.5. 认证机构

对经认证的技术设备进行检查检查

通过在认证机构进行样品试验

测试实验室(中心)和(或)生产状态分析

(图1C)。

11.确认固定装置符合解决方案

制造商对技术文件进行检查以确保电磁兼容性,并应用计算-将结果记录在案的试验方法包括在技术设备的文件包中。

12.设备文件应存放在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领土:

-技术手段-制造商(制造商授权)

(a)自撤回(终止)生产之日起至少10年内该技术手段;

-从进口商或授权人处装运技术设备制造商自上次销售之日起至少10年内的产品。

第8条 产品在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国

1.符合技术要求的设备

本技术法规电磁兼容性海关联盟和已通过认证程序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第7条,产品在市场上流通的统一标志关税同盟成员国。

2.产品在国家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国在技术出口前在市场上流通的资金。

3.产品在成员国市场流通的单一标志

关税同盟以任何方式应用于每种技术手段,在整个使用寿命内提供清晰清晰的图像技术设备,并在附件中列出操作文件。

4.允许在市场上使用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国仅限技术包装设备及其所附性能文件,如果不能直接应用于技术设备。

5.技术手段用统一的产品流通标志标记

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市场上海关联盟所有技术法规的要求,操作其中,以其为准,以其为准。

标志。

第9条 保障条款

关税同盟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限制、禁止在单一市场上使用技术设备关税同盟关税区和市场豁免不符合电磁要求的设备海关联盟本技术法规的兼容性。


技术设备种类,被动电磁兼容性,海关联盟技术法规

不适用的“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TR TC 020/2011)

1.电线、电线、电缆和电缆组件

2.仅含电阻荷载且不含电阻荷载的设备

1.具有自动开关装置,例如家用电器无恒温器或风扇的电加热器。

3.电池和电池及其照明

无主动电子电路的设备

4.无放大功能的耳机和扬声器

5.产生瞬态电磁脉冲的保护设备

低持续时间干扰(明显小于1C)短路或电路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包含活动保险丝电子部件。

6.高压设备,其中可能有电源

电磁干扰仅由局部缺陷引起绝缘材料(如高压电感器、高压电感器、高压绝缘材料)变压器,只要该设备不包含活跃的电子部件

7.电容器,例如系数校正电容器

功率

7.感应电动机

8.石英钟(无收音机等附加功能)

9.白炽灯

10.插头、插座、保险丝、开关和无主动电子电路的自动断路器

11.用于接收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无源天线


技术设备清单,在认证表格中确认符合性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技术设备电磁兼容性”

(TR TC 020/2011)

1.电器和家用电器:

-烹调和储存食物以及厨房机械化;

-用于处理(洗衣、熨烫、干燥、清洁)亚麻布、衣服和鞋子;

-用于清洁和清洁房间;

-卫生;

-用于维护和调节室内小气候;

-头发、指甲和皮肤护理;

-用于身体加热;

-振动;

-游戏、运动和健身设备;

-视听设备、电视和广播接收器;

-缝纫和针织;

-电源、充电器、电压稳定器;

-园艺;

技术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类型和(或)影响技术手段

适用关税同盟技术法规“技术设备的电磁兼容性”

(TR TC 020/2011)

1.低频电导电磁干扰:

-电源电压的稳定偏差

-电源电压正弦波失真

-三相供电系统电压不对称

-电源电压波动

-电源故障、中断和电压排放

-电力系统中的频率偏差

-供电系统中传输的信号电压

-交流电源网络中的固定部件

-感应低频电压

2.低频辐射电磁干扰:

-磁场

-电场

3.高频电导电磁干扰,包括工业无线电干扰:

-连续振荡的电压或电流;

-构成过渡过程的电压或电流

(非周期性和波动性)

4.高频辐射电磁干扰,包括工业无线电干扰:

-磁场;

-电场;

电磁场,包括由连续电磁场引起的电磁场波动和过渡过程。

5.静电放电


技术设备清单,在认证表格中确认符合性

根据海关联盟技术法规“技术设备电磁兼容性”(TR TC 020/2011)

1.电器和家用电器:

-烹调和储存食物以及厨房机械化;

-用于处理(洗衣、熨烫、干燥、清洁)亚麻布、衣服和鞋子;

-用于清洁和清洁房间;

-卫生;

-用于维护和调节室内小气候;

-头发、指甲和皮肤护理;

-用于身体加热;

-振动;

-游戏、运动和健身设备;

-视听设备、电视和广播接收器;

-缝纫和针织;

-电源、充电器、电压稳定器;

-园艺;

-电动泵;

-照明设备;

-电子控制开关;

-电子控制的安全断路器;

-电弧焊接设备。

2.个人电子计算机(个人计算机)

计算机

3.与个人电子设备相连的技术设备

-计算机:

-打印机;

-监视器;

-扫描仪;

-不间断电源(UPS)

-交流供电的有源声学系统;

-多媒体投影仪

4.电动工具(手动和便携式机械)

5.电子乐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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