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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30/2012 - 关于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的要求技术法规

日期:2024-06-10 20:19:25 来源:莱瑞测 浏览:

前言

关税同盟本技术法规(以下简称技术法规)根据协议制定关于共和国技术法规的统一原则和规则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2010年。

本技术法规旨在建立关税同盟统一关税区润滑油、机油的应用和满足要求和特殊液体,废油,润滑油特殊液体和产品报废产品在生命周期的处理(回收)在统一海关流通的产品周期关税同盟的领土。

如果对于润滑油,油和特殊的液体、加工产品(回收)废品,将采用其他技术法规关税同盟,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回收(再循环)产生的产品产品必须符合技术法规要求关税同盟对其适用。

第1条 应用范围

1.1.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对润滑油、机油和特殊液体(以下简称产品);

废油、润滑油和特殊液体(以下简称“废产品”)至产品处理废品,保护生命和健康人、财产、环境、生命和(或)动物健康植物和植物,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用户)也是为了节约资源。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

(a)润滑油,包括:

-有机润滑油,包括:

1)机油(通用、化油器、柴油、航空活塞发动机)

2)变速器油;

3)液压油;

4)工业油;

5)压缩机油;

6)涡轮机油;

7)防腐油;

8)绝缘油;

9)基本油。

塑料润滑脂;

b)特殊液体:

-冷却液(包括润滑和冷却液)液体);

-制动液;

c)废品。

1.2. 主要危险因素(风险)

发行、流通、使用和加工(回收)产品有:

产品的易燃性;

水和机械杂质含量大于规定的标准;

废品的环境影响在环境中;

对人体有害影响。

1.3. 本技术法规适用于在统一海关关税同盟地区产品和废品。

1.4. 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为国家国防采购;

出口到单一关税区以外的货物关税同盟;

由安全组织保管国家物质储备;

植物和动物油;

高温蒸馏工艺煤焦油(包括杂酚油)不属于“油”、“润滑油”的概念,本技术文件第2条规定的“特殊液体”规则;

用于制造香水和化妆品的油产品、医疗用品和药品。

第2条 定义

本技术法规使用以下术语

及其定义:

产品安全-无不可接受的风险对人的生命、健康、环境的危害,植物和动物的数量,考虑到概率的组合危险因素的实现及其后果的严重程度;

发行-产品从制造商的主要转移(1)卖方和(或)消费者;

产品识别-建立身份要求确认的产品规格符合所附文件中规定的规格产品;

废品识别-定义废物分类关于其危险、资源、技术和其他特征;

制造商-法人,包括外国,或个体经营者代表自己和(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负责人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进口商是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居民,该成员国与关税同盟国非居民缔结对外贸易协定产品(废品)转让协议储存和销售(批发和(或)零售)这些产品(报废产品)并负责其符合性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生命周期-产品发布状态的阶段流通、流通、使用和加工(处置);

产品品牌-文字和(或)字母、数字标记产品;

油-石油或合成(半合成)液体用作润滑剂和(或)特殊液体;

防腐油-用于临时保护的油黑色和有色金属免受腐蚀;

基础油-用作生产原料的油商品润滑油;

工业润滑油-适用于机器的润滑油工业设备机械;

压缩机油-用于润滑的润滑油活塞式和旋转式压缩机;

机油-用于活塞的润滑油内燃机;

变速器油-用于润滑的油各种机械和机械的传动装置;

涡轮油-用于润滑的润滑油涡轮机组:蒸汽燃气轮机,涡轮压缩机,水轮机、船舶汽轮机装置;

电绝缘油-用于绝缘的油以及电器和设备的冷却:变压器,电容器、电缆;

产品在市场上的流通-产品流动的各个阶段从生产商到产品通过的用户发行后;

废品处理-收集和加工阶段(回收)废品;

废油-废油润滑油,废油和特殊液体性能,包括从操作系统中合并的性能,被归类为废物和可回收(再循环)的废物获得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

产品批次-一个品牌的产品数量1份质量文件(护照);

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关于化学品危险特性的表格,关于此类产品的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的信息,措施安全警告和安全要求化工产品流通;

产品质量证书(报废产品)-文件,质量指标数值调节器(报废)的实验室产品测试,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造商;

消费者-有意向的自然人或法人或是要买,或是要买,或是要买。

仅为自己的需要使用产品;

卖方是法人或个体企业家,作为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居民,向消费者批发(零售)销售产品的公司(用户)和负责产品市场流通的人(废品)符合本要求技术法规;

废品收集站-工程用于接收、储存、核算和准备的综合设施废品的运输;

废品收集-与回收有关的活动从其形成地回收的产品,用于后续回收(回收);

润滑油-石油或合成物质原材料,有助于工作表面摩擦减少摩擦表面磨损;

特殊液体-石油或合成液体用于工作身体的来源;

废品加工(回收)-过程完成报废产品的生命周期新产品。

第3条 产品市场流通规则

3.1. 在统一海关流通的产品

关税同盟地区必须符合要求

本技术法规及其他技术法规适用的关税同盟。

3.2. 允许产品流通和流通,符合本技术要求的规则。

3.3. 润滑油、润滑油和特殊产品的识别

适用本技术法规的液体

根据文件编制。文件可以是使用了技术文件和/或质量证书、协议测试和/或供应合同,和/或规格和/或标签,和/或产品说明和其他文件。

润滑油、润滑剂和特殊液体,是用产品作为润滑剂或特殊液体。

报废产品的识别应基于以下特征:

专为回收目的设计获得商品石油产品;

通过使用产品的直接目的获得;

用作原料石油产品。

3.4. 每批润滑油、机油和特殊产品

液体被释放和(或)流通,

必须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

质量证书必须包含:

产品名称、品牌和用途;

制造商名称(制造商授权的人)或进口商或卖方,其商标(如有),地点(注明国家),联系信息;

产品安全指标的规范值根据本技术法规附件1和实际试验结果;

原产国

产品名称(如有);

确定的产品指标标准值生产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实际试验结果;

储存条件和条件;

生产日期(月、年);

批号;

护照号码;

护照签发人的签名。

3.5. 产品必须有化学安全证书

产品(以下简称安全数据表)。

3.6. 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卖方必须提供消费者质量数据表和/或安全数据表副本。

3.7. 质量证明书和安全证明书用俄语办理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语言和/或国语,该产品将在其境内销售。

3.8. 废品处理要求。

3.8.1. 报废产品应交至收集点

为后处理做准备的废品(回收)。

废品的储存应按商标或本技术法规附件2规定的小组。

3.8.2. 收集点提供的废品

用于加工(回收)或准备由生产单位自行处理(处置)报废产品必须附有质量证明书并符合本附件3的要求技术法规。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本技术法规附件3中规定的交给废品收集点的废品产品不扩散。

3.8.3. 在处理废品时,禁止:

排放到水体、土壤和下水道系统使用;

家庭和工业废物填埋场然后埋葬。

与石油(凝结气体)、汽油、煤油混合燃料(柴油、船用、锅炉、燃油)用于发电厂的燃料,不包括会员国主管当局处理的案件关税同盟在环境管理和环境保护领域环境;

与含有卤素化合物的产品混合;

用作抗粘附材料和产品用于浸渍建筑材料。

3.8.4废品收集和处置活动根据成员国法律实施关税同盟。

第4条 安全要求

4.1. 产品和加工产品

废品(润滑油、油)

加工(回收)产生的特殊液体

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要求。

见本技术法规附件1。

4.2. 包装产品必须贴标签。标记必须包含:

名称和地点(法定地址,包括国家)制造商及其商标(如有);

产品名称、品牌和用途;

原产国(如有);

保质期和条件;

生产日期;

批号;

条形码识别码(如有必要)。

4.3. 可能对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产品

人类,有火灾危险的环境,必须有适当的警告标记。

4.4. 标签必须在官方

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国语

产品销往消费者的地区,如有成员国法律中的相关要求关税同盟,制造商名称除外产品名称和其他输入的文本注册商标。附加用途外国语言在完全身份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内容与文字。

4.5. 标签必须清晰易懂

确保包装产品安全的方法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

4.6. 在交付未包装的产品时,应提供详细信息在质量证书。

第5条 确保遵守

5.1. 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

直接满足其安全要求或符合标准清单的要求,在自愿的基础上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5.2. 研究(试验)和测量的规则和方法

适用和执行所需取样规则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评估(确认)产品符合性,确定在国家间标准中,如果没有标准(在通过之前)国家(国家)标准关税同盟成员国的标准。

第6条 确认符合性

6.1. 在投放市场之前,产品必须在申报表中接受符合性确认程序匹配。如果申请人确认符合条件,可以法人或个人制造商(授权制造商)(1)进口商(卖方)。

6.2. 在确认符合性之前进行过程产品识别。

6.3. 产品符合本要求的声明

技术法规按1D或2D方案实施本技术法规附件4。

6.4. 符合性声明测试

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卖方)在测试实验室或认证

1.列入国家统一登记册的测试实验室(中心)

海关联盟认证和测试实验室(中心)。

6.5. 在确认产品符合性时,申请人形成一套文件,确认该文件符合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其中包括:

技术条件(如有);

供货合同文档(根据2D方案声明符合性);

制造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如有);

产品质量证书;

产品安全数据表;

确认产品符合性的测试报告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证明申请人已登记的文件副本根据关税同盟成员国的规定,作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

颁发的合格证书,包括外国证书认证机构(如有)。

6.6. 根据方案1d申报符合性时,申请人应本技术文件6.5中规定的一组文件实施生产控制,采取一切措施为确保生产过程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进行样品试验,接受并登记符合并在市场上展示产品流通的统一标志关税同盟成员国。

6.7. 根据2D方案申报符合性时,申请人应本技术文件6.5中规定的一组文件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和注册符合性声明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

6.8. 符合性声明应按以下方式登记,关税同盟法律规定的。

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自注册:

对于批量生产的产品-不超过三年;

对于产品批次-在产品储存期内。

6.9. 产品文件包,包括声明应在成员国境内保存关税同盟:

产品生产厂家(授权)自撤回(终止)之日起至少十年内产品生产;

货物从进口商(卖方)、制造商处装运(授权人)自注册之日起至少10年内符合性声明。

第7条 统一流通标志

成员国市场上的产品关税同盟。

7.1. 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

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和过去的第8条符合性确认程序本技术法规应统一标注产品在海关成员国市场流通的标志联盟。

7.2. 产品在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

关税同盟成员国发布前润滑油,油和特殊液体在市场上流通。

7.3. 润滑油、机油和特殊液体标记

产品在成员国市场流通的共同标志关税同盟符合所有技术要求适用于它们的关税同盟条例并规定该标志的使用。

7.4. 产品在成员国市场流通的统一标志关税同盟适用于每一个包装单位,以及在质量证书上注明。

第8条 保障条款

8.1. 未遵守本技术要求的责任

1.因伊拉克入侵和占领科威特而造成的损失和损害产品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由每一方的法律规定。当发现不符合本技术要求的产品(a)根据《规则》第40条提交的报告或经核实符合《规则》规定的报告有义务的和不受限制的符合性确认文件和(或)无单一标志产品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的流通,双方授权机构采取措施防止产品的流通、流通根据缔约方的法律,并告知其他各方。

8.2. 国家合规监督

本技术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关税同盟成员国立法。


附件1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 “关于润滑油,油的要求特殊液体(TR TC 030/2012)


附件2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 “关于润滑油,油的要求特殊液体(TR TC 030/2012)

废品分配(废油、润滑油)

组成

产品类别

ММО

发动机废油:

通用,化油器,柴油,航空活塞发动机

MIO

工业废油:

变速器油;

工业油;

燃气轮机和涡轮机油;

变压器油;

压缩机油;

液压油;

机油防腐;

油是电绝缘的

CHO

废油产品混合物:

石油冲洗液;

金属热处理中使用的油;

变速箱机油,轴向机油,研磨机油,气缸机油;

从石油乳液中提取的油;

清理收集的石油产品混合物从废水处理厂回收的储存和运输。

 

含油水。

特殊液体:

冷却液(包括润滑冷却液)

液体);

制动液。

附件3 关税同盟技术法规“关于润滑油,油的要求特殊液体(TR TC 030/2012)

废品物理化学质量指标要求产品(润滑油、机油)的收集、储存

(储存)和验收(回收)

指标名称

额定值


MHO

MIO

CHO

1.50°C时的运动粘度,mm²/c(cCT)

超过35

5至35*

-

2.在开放坩埚中确定的闪点不低于℃

100

120

-

3.机械杂质质量分数,%,不超过%

1

1

1

4.质量水比重,%,不超过%

2

2

2

5.污染物含量


*个别品牌的指标可能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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